2022年1月,劉某某通過他人得知張某某因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查處,遂謊稱能幫忙“托關系”讓張某某不被判處拘役刑罰,并先后收取張某某2.5萬元,所得錢款被劉某某用于個人消費。后張某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法院判處拘役刑罰,才得知被騙并向劉某某索要錢款,劉某某退還1.2萬元后不再愿意退款,張某某便向公安機關報案。公安機關立案后,劉某某將剩余錢款退還張某某并獲得張某某諒解。
西夏區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采用虛構事實、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被害人錢款,數額較大,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。被告人劉某某經電話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自首,可以從輕處罰;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,愿意接受處罰,可以依法從寬處理;向被害人退賠全部詐騙款項并取得諒解,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。綜合以上量刑情節,作出前述裁判。
法官提示,法律面前無特權。張某某輕信他人可以將自己酒駕的事“擺平”,最后落入不法分子的詐騙圈套,導致錢財受損。在此提醒廣大群眾,解決問題時,應保持理性和警惕,通過正規渠道解決問題,不應輕信“有門路”“有關系”,最終導致人財兩空。另外,越過法律的承諾不可信,越過法律的行為不可取,“托關系”“走后門”還可能涉及行賄犯罪,也會受到法律嚴懲。(通訊員 高寧)